2009年5月7日星期四

d中文真係一流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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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果:
【本報訊】無業青年涉嫌強姦前女友案,昨在高等院法續審。 20歲被告馮利明,被控於 08年 4月 2日,強姦 19歲的女事主。女事主昨供稱,事發當日兩人逛街後,被告將她遺留的化妝袋及遊戲機帶到寓所還給她,並藉詞上廁所進入單位內,把她強姦。她稱,被告事後開始無理取鬧,語帶兇惡指摘她經常不理他,又不接他電話,指她「迫佢(被告)咁做」,又稱要「食住」她。被告一邊說一邊穿回褲子,並要她「乖乖地做番佢女友。」
辯方盤問女事主時提及,被告與女事主自 07年 1月拍拖,女事主曾帶被告回家歡好,因為兩人熟睡至天亮,至翌晨女事主母親拍門才驚醒。由於其母撞破,並在衣櫃內發現赤裸的被告,兩人於是改到時鐘酒店歡好。兩人同年 4月分手,關係糾纏,至 08年 2月案發前兩個月,兩人再往時鐘酒店性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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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學生先會「將她的玩具拿回給她……不接他電話、又指她、又「食住」她」係咁她她她.......另外..搞到個案情鬼咁複雜,最後一句「至 08年 2月案發前兩個月」就直情係令人誤會,因為事件係4月發生,佢應該寫「案發前兩個月,即08年2月」、或直接寫08年2月。

仲有「女事主曾帶被告回家歡好,因為兩人熟睡至天亮,至翌晨女事主母親拍門才驚醒。」根本就唔駛「因為」,即使佢想記調係「因此比人發現係屋企訓、先至要去酒店開房」,呢兩個字都係冗贅的,而且不應該用句號分隔「母親拍門才驚醒。由於其母撞破…」,因為件事根本未講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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